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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5民初1640号
申请人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一宗,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一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显礼
书记员  李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