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218号
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1523C。
法定代表人:朱绪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幸福北区东组团8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859241920。
法定代表人:满敬龙,执行董事。
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继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