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9239号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普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20元,减半收取8360元,由原告山东网海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