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2202号
原告:深圳市裕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凌秀娟。
被告:广州市蓝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裕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裕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