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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11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南山路国投商务广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爱英,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邓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根
审判员  牟宗洋
审判员  汪 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