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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江苏艾克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镇江艾克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国投商务广场商办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旭,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象山大道宗泽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仲秋,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住所地镇江港中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镇江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计算机服务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新创公司与***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新创公司将新区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服务平台服务软件及网站的技术开发工作交给***公司完成,包括网站前端、网站后台、个人用户模块、企业用户模块、招聘会模块的开发等,新创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开发费用。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新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服务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发生在镇江市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因此,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