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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塘典当有限公司、贡咏梅等与江***塘典当有限公司、贡咏梅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塘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桥巷**。
法定代表人:赵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贡咏梅,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槐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镇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鲁远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国投商务广场商办楼**/div>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赵伟,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江***塘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塘公司)与被上诉人贡咏梅、***、黄槐玲、原审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赵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鑫塘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镇江市解放桥巷**,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案由为公司解散纠纷,并无实际争讼标的,因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012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司解释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定明确法院审理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是确定地域管辖前提。本案中,聚鑫塘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地级市的公司登记机关,该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聚鑫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聚鑫塘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顾洪青
审判员  汤立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苌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