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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咏梅、***等与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311号
原告:贡咏梅,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槐玲,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75411054J,住所地镇江市解放桥巷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宇。
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94298534,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鲁远勇。
第三人: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3514670J,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路国投商务广场商办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仲金梅。
第三人:赵伟,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贡咏梅、***、黄槐玲与被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赵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贡咏梅、***、黄槐玲诉称:原告贡咏梅、***、黄槐玲与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赵伟于2011年5月26日共同设立被告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原告贡咏梅、***、黄槐玲持股比例分别为21.5%、21.5%、2%,合计持有45%的股权。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赵伟持股比例分别为30%、22%、3%。但实际上,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仅为名义股东,其持有的30%股份中8%的股权属原告贡咏梅所有。另外,第三人镇江汇通金属成型有限公司和镇江市新创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被告公司的股权实际为第三人赵伟享有或控制。被告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应经代表五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人赵伟作为被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存在诸多违法犯罪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已数年没有任何实质性经营,已至少持续五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公司继续存在将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中,被告江苏聚鑫塘典当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案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 凯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殷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 洋
书 记 员  於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