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小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205民初2329号
原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被告:廖小书。
原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小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勇和被告***、廖小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和被告廖小书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被告廖小书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出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0日上午11:00左右,原告接到合作单位告知,柳州市东外环北段西流村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责施工并已安装使用路灯灯杆被撞,损坏严重。同日11:30左右,原告项目负责人柯文勇赶到现场,经核实,并与肇事司机***及车主廖小书现场确认,由于司机处理特情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偏离正常行驶路面,致使灯被撞,严重变形,导致路灯杆件、灯具、基础等全部报废。经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中型厢式货车车主廖小书在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关于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金额,2020年1月10日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定损,评估结论为人民币22800元,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号为桂评值道字柳北[2020]0007号。原告认为,原告管理的路灯财产因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廖小书系被告***的雇主,依法应当对被告***的交通肇事承担连带责任。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因事故车辆属车主廖小书所有,我与廖小书是雇佣关系。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雇主廖小书承担。另外,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诉求的合法费用应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承担。
被告廖小书辩称: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一定的责任感,自己出事自己承担。根据交警的勘察,现场没有刹车痕迹,不排除是司机自己撞上的。车辆是检验合格的,所以我作为车主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其余的由法庭裁定。我的车子也被撞坏了,一直没有修理,放置在原地。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廖小书雇佣被告***为其开车,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在为被告廖小书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被告廖小书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其雇主即被告廖小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尚未受偿的损失20800元,被告廖小书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小书连带赔偿原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08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37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廖小书连带负担160元,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何基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玮蔚
书 记 员 杨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