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其他
(2020)桂0108执保153号
保全告知书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封预告权利人登记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云英8号五象总部大夏房产;解除被执行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5895000元为限(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的冻结措施。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