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11号之一
原告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895000元的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32_1的账户存款45187.08元、账号为45×××73_1的账户存款199309.31及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70×××02的账户存款700000元。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供预告权利人登记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预告权利人登记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
二、解除对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32_1的账户存款45187.08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5×××73_1的账户存款199309.31的冻结;
四、解除对南宁市为70×××02的账户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上述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法官 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覃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