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8号
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187.08元(中国建设银行:45050159415100000932_1)、199309.31元(建设银行:45050159415100000073_1)、700000.00元(民生银行:70738470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01月10日至2021年01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