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松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11号之二
原告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桂0108民初11号和(2020)桂0108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预告权利人登记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房产。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案件已生效判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胜贵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法官 助理  赵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