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王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巧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星,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平、李永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