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王北街**。

法定代表人:张巧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星,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恒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世平、李永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恒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堵中阳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