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2执保273号
申请人: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名下陕A00X**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
二、2021年6月25日冻结了***名下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安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十八个账户,共计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16072.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
三、2021年6月25日冻结了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87.4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273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