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8465Y。
法定代表人:*纪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原宇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拥军,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原宇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录与被上诉人三原宇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1353元,由上诉人***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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