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2370号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8465Y。

法定代表人:*纪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9460R。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计1754.5元,由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静

打印:扈艳红校对:姚静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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