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4559号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邮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计17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凡
打印及校对:贾凡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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