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579号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细柳营村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8465Y。
法定代表人:*记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6333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