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
pt”>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7152号 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运潮。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运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后,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52.5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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