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金帆伟业与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84财保259号
申请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新乐市
被申请人: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人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暂由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注: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冻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冻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续行查冻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冻。申请人起诉后,需将本裁定及时提交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