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丰辉大厦20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省项城市贾岭镇赵楼村。
上诉人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河北恒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阳泽丽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20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恒威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经销商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仅适用于**与第三人就转让事宜发生争议将宇阳泽丽公司牵扯其中的情形,不应适用于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河北恒威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宇阳泽丽公司、**对于河北恒威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阳泽丽公司依据《经销商合同》、还款协议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偿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河北恒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经销商合同》之后,2016年11月25日双方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因乙方(**)拖欠货款产生的纠纷,如乙方仍未能按约定还款,甲方(宇阳泽丽公司)有权立即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宇阳泽丽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河北恒威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时霈
审判员***
审判员卫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