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盖金锋、石家庄万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财保4号
申请人:盖金锋,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万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丰辉大厦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6985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丰辉大厦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70050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盖金锋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万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资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其PZDM201913050000000028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万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其他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盖金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