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20106号
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丰辉大厦2009室。
法定代表人:刘银中,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北恒威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