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10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炳岩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光南大街王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马娜,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XXX,职位: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