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4月30日,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雯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区南客村北太行大街东行1000米。
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
原审被告:***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槐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天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永昌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武颖坤,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董胜龙,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高彦周,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原审被告:李军田,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1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出生地、经常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均为***市行唐县固山村。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审被告董胜龙的住所地在***市长安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禄永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