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1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全海,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勇,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晶平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利,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贾**,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铁,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晶平分公司、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青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玲
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青霞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