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程、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9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程,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淮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2456XH。

法定代表人:贾**。

本院在执行**程与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12家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康达分公司、冀兴分公司、华盛分公司、晶平分公司、振三分公司、振兴分公司、永生分公司、西三庄分公司、石丰分公司、振联分公司、友存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康达分公司、冀兴分公司、华盛分公司、晶平分公司、振三分公司、振兴分公司、永生分公司、西三庄分公司、石丰分公司、振联分公司、友存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程履行1178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李静萱

审判员 赵慧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