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9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程,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淮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12456XH。
法定代表人:贾**。
本院在执行**程与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12家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康达分公司、冀兴分公司、华盛分公司、晶平分公司、振三分公司、振兴分公司、永生分公司、西三庄分公司、石丰分公司、振联分公司、友存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石家庄市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达分公司、康达分公司、冀兴分公司、华盛分公司、晶平分公司、振三分公司、振兴分公司、永生分公司、西三庄分公司、石丰分公司、振联分公司、友存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程履行11781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李静萱
审判员 赵慧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