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异23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第三人***,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理由为经与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形成的权利由***享有,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享有该判决项下的任何权利。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认可(2010)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承受。本院认为,第三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季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