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3924号
原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52号东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阳,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明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303号石家庄世贸广场酒店东裙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张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明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冀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