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济宁萨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91民初1807号
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祥腾财富中心2幢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4182588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宁萨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凯旋路以北济宁市天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449644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萨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