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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华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6民初215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兴,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华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树,云南通恒(孟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导航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坚,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临沧华俊投资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丹
人民陪审员  肖智生
人民陪审员  赵如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