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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翔,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芦林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929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2666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存款及财付通、阿里巴巴等其他支付系统存款。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了解了其财产、收入、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经执行财产调查:
1、银行系统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存款;
2、车辆登记机关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目前已经本院的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且在本院查封前已被外地法院查封,该车的实际控制情况不明;
3、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
4、工商登记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
5、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基层工作人员反馈,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具体下落及其收入情况不明。
2022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的管理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9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海军
审 判 员  马祥艳
审 判 员  陈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