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2执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锦市×××。
被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荣区经济开发区西村乡镇河堡村东。
法定代表人高翔,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2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9月05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市中科唯实矿山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429872445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257.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