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

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2执保273号
申请人: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咸阳盐旗华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名下陕A00X**机动车,查封期限两年;
二、2021年6月25日冻结了***名下在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安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十八个账户,共计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16072.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
三、2021年6月25日冻结了陕西纪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87.4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5日)。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273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