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行初82号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贾飞工伤确认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宫卫红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书 记 员  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