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行初82号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贾飞工伤确认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宫卫红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书 记 员 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