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360号
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石泉小海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0606XQ。
法定代表人:潘力加。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00564N。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被申请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01069556A。
法定代表人:刘志罡。
被告:周冠南,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村格沙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周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34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234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