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3民初2558号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十二团。
法定代表人:刘江**,任团长。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2月25日转成普通程序。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2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免、缓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