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2395号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七团,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友谊路西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勇,任团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七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七日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