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丁全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金龙渤海新城小区11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玉峰,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86576.57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5月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三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通过当面约谈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闫 浩
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
代理审判员  王金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