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57号
申请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7380324Y。
法定代表人:丁全义,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子健,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保全价值493828.57元。
案件申请费2989.14元,由申请人河北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