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财保157号
申请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60126108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清洁化工园、天山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107779149U。
法定代表人:阎振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房地产[证号:蒙(2017)克什克腾旗不动产权第0002815号]进行查封(价值870万元)。申请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孤山嘎查房地产[证号:蒙(2017)克什克腾旗不动产权第0002815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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