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1民初3380号

原告: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开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清洁化工园、天山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阎振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炤。

原告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化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被告辛化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696325.55元及利息;2.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827772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由原告建设辛集健**态园职工活动中心、专家楼、蔬菜大棚及附属设施。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8696325.55元,并已开票入账。原告提起诉讼时尚有最后一笔工程款未经双方核对,因最后一笔工程款现已审核确定,本案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827772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拒绝、推诿,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辛化集团公司辩称,辛化集团公司认可原告所诉施工事实,双方就工程量、决算单等进行了核实,对本案原告主张的9827772元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但是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此外,辛化集团公司存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多付的工程款在双方其他的工程项目中进行核减,对多付的其他工程款辛化集团公司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辛化集团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蔬菜大棚施工合同,约定伟业公司承包辛化集团公司河北辛集健**态园蔬菜大棚工程,协议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到2017年3月30日,工程总造价为308593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照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支付: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审核后总造价的95%;2剩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2017年3月15日辛化集团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辛化集团公司专家楼施工合同,约定伟业公司承包辛化集团公司河北辛集健**态园专家楼工程,工期为2017年3月20日到2017年9月15日,合同总价为1830949元。

2017年3月15日辛化集团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辛化集团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施工合同,约定伟业公司承包辛化集团公司河北辛集健**态园职工活动中心工程,工期为2017年3月20日到2017年9月15日,合同总价为2515759元。

2017年4月10日辛化集团公司与伟业公司签订辛化集团公司健**态园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伟业公司承包辛化集团公司河北辛集健**态园附属、配套工程,工期为2017年4月15日到2017年12月15日,工程总造价为3708067.67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照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支付: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审核后总造价的95%;2剩余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付清。”

上述四份合同原告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已验收合格并在2017年底实际投入使用。

经原被告双方审核决算,生态园专家楼工程造价确认为1550818.53元,生态园职工活动中心工程造价确认为2091271.42元,2017年生态园工程项目(院内)工程造价确认为4134142.55元,2017年生态园新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确认为920093.05元,生态园附属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确认为1318281.87元。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单中工程总价款为10014607.42元。

另查明,被告辛化集团公司已经给付伟业公司工程款188835.2元。诉讼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9827772元。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单中工程总价款为10014607.42元,经双方核算,减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88835.2元,被告辛化集团公司认可尚欠原告伟业公司工程款9827772元,本院对该尚欠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定。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8277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95元,减半收取计402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98元,由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朝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乐文

书 记 员 赵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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