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执异2号
申请人:***,男,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开街**。
法定代表人:赵大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鹏。
被执行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清洁化工园、天山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阎振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轼,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查***申请变更为辛集市伟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员 郭宁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