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3281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正容大厦6层、9层。
主要负责人:**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年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7#楼6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岭美小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岭美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