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868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41063304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789666。
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7#楼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774449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商住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90648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建设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使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顺利实现债权,***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依法保全下列事项:冻结被申请人耀鸿建设公司、**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808,857.65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0804390072988301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合计2,808,857.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詹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