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7390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贵州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路5号太一新天地7#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为保证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854元,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GYA01AZ0119Q000023S),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单、保单保函、保险条款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3,8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