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靖***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7号楼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以本案的执行需以另案的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黔0502执269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