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耀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靖***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5号太一新天地7号楼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28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福建省耀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5日以本案的执行需以另案的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黔0502执269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