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1935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办公11#楼-28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