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民初883号
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961K5G。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77号新城吾悦广场办公11#楼—2809。
法定代表人:邓周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傲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8KTQB3U。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傲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现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傲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8元(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卓凡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宇兵
书 记 员 周 青